哈尔滨剑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
哈剑院发〔2019〕63号
实验室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,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,为教师科研、学生实践提供条件保障,规范、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须在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基础上,有计划、有步骤、有组织地开放。
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应遵循“安全第一”的原则,确保人员、设备的安全。全校各实验室要充分挖掘人、财、物等资源潜力,创造条件开放。
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、范围应根据教学计划、创新人才培养需要及实验室功能、条件确定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面向全校师生开放,校企合作共建的实验室应对全校和社会开放。
第四条 开放实验的时间要满足师生实验和技能训练的要求,让实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。可采用全天开放、预约开放、阶段开放、定期开放等。
第五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应根据教学安排和学生发展需要确定,包括:课内实验、课外研究性学习、发明制作、设计(论文)等科技活动实验。提供学生自拟实验课题,鼓励学生把实验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相结合,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。
第六条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,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,创造条件实现网上预约、网上预习、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,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。
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教务处组织,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,填写《哈尔滨剑桥学院开放实验室申报表》,提交教务处,经学校审批后进行开放。二级学院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实施。
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利用情况做好实验准备工作,并配备实验指导和实验室管理人员。
第九条 实验室所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开放的耗材保障、仪器设备维修管理。实验室开放所需耗材,由各单位提出申请,填写《哈尔滨剑桥学院开放实验室耗材申请表》,报学校审批。
第十条 对社会开放实验室,开放所需耗材应根据经营性质确定承担单位。
第十一条 实验室需做好开放期间的安全工作,实验室用水、用电须保证安全,大型设备实验、危险性实验,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方可进行。
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及时做好开放记录、安全记录和学期开放工作总结。
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经费投入,用于实验室开放。
第十四条 合理设置实验室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岗位,保证实验室开放的实际需要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